十年前,陈某因身份不便,让表弟代为持有某物流公司40%的股权,双方签了代持协议并由陈某实际出资。如今公司估值过亿,表弟拒不配合过户,还因个人债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名下股权面临强制执行。陈某能要回股权吗?怎样才能显名?股权代持的风险,往往不是在签协议时爆发,而是在关系破裂或者显名股东出事时才集中显现。
一、股权代持有什么风险?
结论是:股权代持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时通常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以依据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但要真正显名成为登记股东,通常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司法解释长期确立的规则;新公司法施行后该规则如何与新的股权转让规则衔接,实践中存在认识差异,宜以最新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为准。更现实的风险来自外部:股权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能否排除执行,实践中审查较严,通常会综合考察代持关系的真实性、形成时间、是否规避执行等因素,能否排除执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规定是怎么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意味着名义股东在对外关系上通常被认定为公司的股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以代持方式规避特定身份限制或者金融监管要求的,代持协议的效力可能被否定。
执行救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2023年修正后条文序号如有调整,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你该怎么做(分步骤)
- 第一步:固化代持关系。签署书面代持协议,明确出资金额、股权归属、表决权行使方式、收益归属、费用承担与违约责任;出资款务必从实际出资人本人账户直接转入公司账户并备注投资款,同时取得公司出具的收款凭证。
- 第二步:取得公司与其他股东的认可。争取形成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将实际出资情况载入内部文件,并保留参与经营、领取分红的记录,为日后显名做准备。
- 第三步:设置风险控制工具。可以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由显名股东出具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约定高额违约金,并对显名股东的对外负债情况保持关注。
- 第四步:协商或起诉显名。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办理变更登记,通常需要证明实际出资事实,并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第五步:应对强制执行。显名股东被强制执行的,应及时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通常十五日内审查);异议被驳回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一般应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第六步:测算成本。过户可能涉及印花税、所得税等税费,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应提前测算并在协议中约定承担方式。
四、常见误区
- 误区一:有代持协议就等于自己是股东。协议有效不等于取得股东资格,显名通常还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误区二:现金交付出资就行。没有转账凭证、没有备注用途的,很难证明实际出资,一旦发生争议举证极为被动。
- 误区三:代持可以规避债务。基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善意债权人通常可以申请执行,实际出资人的异议未必能排除执行。
- 误区四:为了规避身份限制而代持也没问题。以代持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监管要求的,协议效力可能被否定。
- 误区五:亲戚之间口头说说就够了。口头约定在关系破裂时几乎无法举证,书面文件与资金流水缺一不可。
五、什么情况下要找律师
显名股东拒不配合办理过户、股权已被法院查封或面临强制执行、代持标的涉及上市公司或者金融机构股权(此类监管对代持的态度通常更为严格)、以及代持股权需要在离婚、继承中进行分割时,建议尽快委托律师。需要设计质押、授权委托等担保结构以降低代持风险的,也宜由律师出具专门方案。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差异较大,涉及具体权利义务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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