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两名股东认缴后仅实缴100万元,出资期限还有八年。公司欠供应商货款600万元无力偿还,供应商起诉并申请执行后,法院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情况下,股东能不能被提前要求出资?要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认缴出资从来都不是免死金牌,下面把加速到期、补充赔偿与失权制度讲清楚。
一、股东没实缴出资要承担什么后果?
结论是:股东没实缴出资,通常会面临四类后果。第一,对公司的足额缴纳义务与赔偿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未按期缴纳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设立时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第四,转让后的补充责任: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二、法律规定是怎么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股东的按期足额缴纳义务与未缴纳的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规定设立时其他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的连带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股东失权制度: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法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第五十四条则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第八十八条规定了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与转让人的补充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权人请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践中通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等规则处理,新公司法施行后相关司法解释仍在清理完善,具体以现行规定与裁判口径为准。
三、你该怎么做(分步骤)
- 第一步:查明出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年报、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以及登记机关档案,核实认缴额、实缴额与出资期限。
- 第二步:固定不能清偿的事实。取得生效判决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作为主张加速到期的基础材料。
- 第三步:推动公司催缴。书面要求公司董事会履行核查催缴义务,由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书应当载明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
- 第四步:诉讼或执行追加。依据第五十四条请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债权人通常可主张其在欠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相应责任;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按执行程序规定办理。
- 第五步:申请保全。起诉同时申请冻结股东名下银行存款、股权、不动产等财产,防止转移。
- 第六步:股东一方的应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公司协商依法办理减资(须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或者以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完成实缴,切勿通过虚构交易抽回出资。
四、常见误区
- 误区一:出资期限没到就绝对安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第五十四条已经明确可以要求提前缴纳出资,认缴期限不再是当然的护身符。
- 误区二:注册资本认缴越多越有面子。认缴额就是责任上限,把注册资本随意写成一亿元,等于给自己划出了一亿元的责任范围。
- 误区三:实缴之后还能再抽回来。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的可能面临返还出资、赔偿损失乃至行政处罚。
- 误区四:股权转让后就与我无关。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转让人通常要承担补充责任,应在转让协议中约定追偿与违约条款。
- 误区五:公司注销就不用缴了。进入破产或者清算程序的,出资义务通常不受原定出资期限的限制。
五、什么情况下要找律师
债权人需要设计加速到期、执行追加与财产保全的组合路径时,建议委托律师制定方案。股东一方被催缴、面临失权通知,或者涉及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行政乃至刑事风险,以及存在出资期限已届满但无力实缴需要协商延期或减资的,通常也应当由律师介入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差异较大,涉及具体权利义务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
公司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