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准备设立一家公司,从网上下载了一份公司章程模板,里面写着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股东会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作出决议。这样的条款有效吗?公司章程到底能约定到什么程度?与新公司法不一致的条款还有效力吗?章程是公司内部的根本文件,但不是想怎么写就怎么写,下面说明自治边界与审查方法。
一、公司章程能自由约定吗?
结论是: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大幅扩张了自治空间,条文中保留了大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表述。但自治有明确边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通常无效;规避法定程序、实质性剥夺股东固有权利(如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条款效力存疑;涉及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事项(如减资、合并分立、清算)一般不能通过章程自行免除。判断方法很实用:先看公司法对应条文是否留有章程另有规定的口子,再看该约定是否触及强制性规定与第三人利益。
二、法律规定是怎么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股权转让的限制与优先购买权细则可以自行设计。第六十四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三、你该怎么做(分步骤)
- 第一步:逐条对照。把公司法中所有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条文列成清单,明确哪些事项可以自由约定,这是设计章程的基础。
- 第二步:重点设计少数股东保护条款。如表决权比例与一票否决事项、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红频率、知情权保障、股权转让限制与回购触发条件。
- 第三步:设计治理机制。明确董事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经理职权边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解任、印章保管与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 第四步:清理无效或高风险条款。删除股东一律不得对外转让股权、股东放弃知情权、公司一律不承担任何债务这类表述,绝对禁止转让通常被认为限制过度。
- 第五步:签署与登记。变更章程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或备案,未办理登记的章程修正案在公司内部通常仍可能生效,但一般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相对人。
- 第六步:定期复盘。融资、增资、股东变动或者引入股权激励后,应当同步修订章程,避免出现章程与股东协议互相打架的情况。
四、常见误区
- 误区一:章程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法院都会尊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款,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 误区二:现成的模板最好用。模板往往与股东之间的真实约定脱节,是日后控制权之争和分红纠纷的主要来源。
- 误区三:章程修正案不用办登记。内部生效与对抗第三人是两回事,为减少争议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 误区四:章程可以对抗外部债权人。章程属于内部文件,公司内部对职权的限制通常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误区五:新公司法施行后旧章程自动失效。通常可以继续适用,但与新法不一致的部分应当尽快修订,否则治理依据可能落空。
五、什么情况下要找律师
准备引入外部投资人、设置差异化表决权安排或者一票否决条款,涉及家族企业传承与股权继承安排,或者章程与股东协议之间出现效力冲突时,建议由律师出具专门的章程方案。公司属于国有、金融、外资等特殊监管领域的,章程通常还有额外的强制性要求,应当一并审查。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差异较大,涉及具体权利义务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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