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贵阳继承了我父亲的一套房子,公证遗嘱和死亡证明都办好了,今年2月起去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窗口第一次说缺一份亲属关系证明,我补了;第二次说公证书格式有问题;第三次又说需要其他继承人到场签字。
每次都是口头说要补什么,给一张便签纸手写几条,从来没有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来回折腾了四次,我心力交瘁。我想问,登记中心这样反复退件,我能起诉他们吗?
想象一个画面:有人拿着父亲的死亡证明、公证遗嘱、自己的身份证走进大厅,窗口扫一眼说缺亲属关系证明;补齐了再去,说公证书格式有问题;第三次再去,变成需要其他继承人到场签字。四趟往返,唯一拿到手的是一张手写便签。这不像审查材料,更像把人往外推——而法律恰好对这种推法有规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把受理规则写得很死: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未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你在贵阳跑了四趟,从没拿到过书面的不予受理告知,按这条规定申请在法律上其实已被受理,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这是同一部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
既然视为受理,问题就从材料齐不齐变成了为何迟迟不办结。诉讼请求也随之不同:不是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而是要求依法履行登记职责并在期限内办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属于复议范围,复议申请期限六十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接到履职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0个工作日即属于另有规定。
窗口第三次提到的其他继承人到场签字,可能不只是刁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若确有兄弟姐妹对公证遗嘱提出异议、主张继承权,登记机构依法不办是有依据的,此时行政官司解决不了继承权争议,得先提起继承民事诉讼,拿到生效裁判再回头办登记。所以要先弄清:所谓其他继承人,是程序性确认要求,还是真有人在主张权利。搞错了方向就全错。
下一次去窗口,直接书面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不予登记的告知书,并要求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投诉或通过12345反映,写明时间、窗口、经办人。公证书格式被质疑的,向原公证机构申请复查。贵阳各区县的材料清单有过调整,有的区已改为公告程序,起诉前先索取本地操作规范核对一遍。
这类履行之诉的判决通常是判令登记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而不是直接判给你一本不动产权证。所以判决生效后要主动跟进:把生效判决书、身份证明、原有申请材料整理成一套,书面提交给登记中心并索取收件回执,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形成督办。
如果登记机构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类案件一般不预收申请费,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裁判文书、履行催告材料和身份证明即可。法院通常会先发出履行通知书,多数机构在这一步就办结了,真正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并不多。
还有一种常见拖延是判决只解决受理、不解决实体——判决生效后对方出具一份不予登记告知,理由是仍存在权属争议。这时不要在原案里纠缠,应先就继承权提起民事诉讼,拿到生效裁判文书后再申请登记。若确有继承人恶意阻挠,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一并主张其负担诉讼费用,并注意留存其阻碍过户的书面材料或录音。
贵阳部分登记机构支持判决生效后的绿色通道办理,提交前先问清是否需要法院出具生效证明。证拿到手之后若打算出售或抵押,记得同步核对遗嘱继承取得的不动产在再次处分时是否涉及相关税费,别在最后一步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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