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哈尔滨,今年查出尿毒症需要透析,没法工作,家里就我一个人。从2022年开始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每月能领800多元。今年5月街道办突然打电话说我的低保停了,理由是家庭收入超标,但我根本没有任何收入,也没接到过重新核查的通知。
我去街道问,工作人员说系统里显示我名下有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是被人冒用了。我想问,这种情况能告他们吗,现在没有钱看病怎么办?
要打赢这场官司,先设想街道办和民政部门会怎么替自己辩护。他们第一句话大概率是:我们只是执行系统数据。系统显示你名下有个体工商户登记,按收入财产状况核查规则,登记即视为有经营收入,停发有依据。他们还会拿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关于对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复核并据变化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规定,主张程序合规。
你可能会说没接到过通知。对方通常回应公示过了或者电话告知了,甚至能拿出一张没有你签字的送达回证。这个环节你要反过来问:停发决定有没有书面说明理由?《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停发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拿不出书面决定的,责任在对方。
街道很可能劝你先把冒名登记撤销了再说,把球踢给市场监管部门。这话不能全听——身份被冒用确实要尽快办,但不该成为停发低保的理由。做法是两条线同时走:一边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撤销冒名登记申请,附上报案回执、住院记录(证明登记期间你在透析)、本人未经营的声明;一边要求街道和民政部门书面说明停发的依据和证据。
核心是事实基础错误。你今年确诊尿毒症需要透析、无法工作、家里就你一个人,从2022年起每月领800多元,既无收入也无经营可能;停发所依据的登记若确系被冒用,主要证据就是虚假的,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可以判决撤销。按该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属于受案范围,六十日内可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可直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你每周透析、没有收入,正属于这种情形,起诉时一定要把先予执行申请写进去,附上诊断证明、透析排期和费用票据。哈尔滨各区办理节奏不同,先把能拿到的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拿到手再谈诉讼,顺序别反了;冒名登记撤销后记得把文书送一份给街道,很多时候待遇会直接恢复。
民政和街道这边,停发低保属于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六十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六个月,都从你知道停发之日起算。你5月接到电话,时间已经不宽裕;口头通知同样会引起期限起算,别因为还没拿到书面决定就一直等下去。
冒名登记这条线另有节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撤销虚假登记申请后,登记机关需要调查核实,通常需要一定工作日并可能公示,提交时可要求出具受理凭证。身份证若曾遗失,先到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受案回执,这份回执是后面所有程序的基础材料。撤销登记的文书拿到后第一时间送交街道,很多地方会据此直接恢复待遇。
待遇补发也有讲究:停发决定被撤销后,停发期间的低保金一般可以主张补发,但补发范围要看本地政策是按月全额还是按实际困难期间计算,起诉时要把补发请求单独列明,不要只写撤销。透析不能等,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的申请不受诉讼期限影响,立刻去街道窗口提交,这类救助的审核发放通常较快。
最后,先予执行要在起诉时一并提出并附诊断证明与透析排期,等到开庭再提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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