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已解答

公司被市监局罚了30万,处罚前从没告知我可以申请听证,能撤销吗

提问者:匿名用户 发布时间:2026-10-20 09:43:04 0 次浏览

我在苏州经营一家食品贸易公司,今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抽检,说我们一批货的标签不符合规定。6月底直接送达了一份处罚决定书,罚款30万元,还责令停产停业15天。

整个过程中他们只做过一次询问笔录,从来没有书面告知我有权要求听证,处罚决定书上也没提听证的事。我觉得处罚太重,而且程序上少了这一步。我想问,能不能以没告知听证权为由要求撤销这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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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黄渤 合伙人 · 专职律师 · 执业 17 年
婚姻家事 劳动争议 公司商事 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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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最坏的一面:即便法院认定没有告知听证权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也未必能把这张三十万元的罚单撕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写明,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三十万照缴,只拿到一纸确认违法的判决,这种结果在实务里并不少见。真正能翻盘的,是把程序违法打成实质剥夺了程序权利,而不是漏写了一句话。

代价要先算清楚

停产停业十五天对苏州一家食品贸易公司意味着订单交付受阻、客户流失、员工工资照发、冷库里的货等着出库。行政复议一般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一审行政诉讼通常三到六个月,加上二审拖上半年是常态。而罚款和停产停业并不因你起诉就自动停下来,除非申请停止执行并被准许。

风险怎么降下来

第一,把未告知听证说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较重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时间地点。你这边从头到尾只有一次询问笔录,既没有处罚告知书也没有听证告知,等于连提出听证的机会都没给过,这不是漏写,是整个环节缺失。同一部法律第四十四条还要求告知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权,一并核查。

第二,把较大数额钉死。三十万是否达到江苏省和苏州市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要查本地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这一条查不到,程序主张就缺了前提。第三,实体问题同时打:标签不合格的批次货值多少、是否已实际销售、有没有召回和整改、危害后果究竟多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轻微不罚、首违不罚,过罚是否相当是能正面争的。

还有一层保险

起诉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一并申请停止执行停产停业,把员工人数、已签供货合同、日均营业额写具体,用数字证明不停止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案件受理费一般每件五十元,收到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可申请复议、六个月内可起诉。江苏各地对食品标签类案件的裁量基准更新较快,起诉前先检索本地近一年同类处罚决定,看看三十万是否明显偏离同类水平,这份对比材料往往比程序主张更能打动法官。

解答于 2026-10-20 09:48 向该律师追问 →
蒋
蒋文彦 婚姻家事部主任 · 执业 19 年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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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自行纠错,先后顺序怎么排

三条通道可以同时起步,但不能互相等待。先说复议与诉讼:三十万罚款加十五天停产停业不属于法定的复议前置情形,你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起诉,两条路择一即可,同时递交反而可能被重复处理。选择复议的,记住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的期限只有十五日。

再说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向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或其上级机关提交书面申辩和纠错申请,请求自行撤销或变更,这条路径不收费、无需立案,对程序瑕疵明显的案件有时比诉讼见效更快。但它既不中止处罚的执行,也不中断复议和起诉期限,所以绝不能当作等待的理由,只能是并行的一步。

停产停业这类严重影响经营的行为,还可以单独申请停止执行。顺序上建议:收到决定书当天先提交纠错申请和关于听证权缺失的书面异议,三天内备齐复议或起诉材料并递交,同步提出停止执行申请。切勿先与执法人员反复口头沟通、等着对方内部研究——这段时间在法律上不会给你任何宽限。

解答于 2026-10-20 09:46 向该律师追问 →

该问题可能适用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 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较重处罚应告知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 程序轻微违法但不影响实际权利的,判决确认违法而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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