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已解答

楼上卫生间漏水泡坏我家地板,物业说不管,我该找谁赔

提问者:匿名用户 发布时间:2026-10-20 09:43:04 0 次浏览

我住武汉一个老小区6楼,今年6月连着下了几天雨,楼上701的卫生间往下渗水,把我家客厅的实木地板泡得鼓包变形,靠墙的衣柜也发霉了。我找楼上业主,他说房子早就租出去了,让我找租户;租户说是管道老化,该物业修。

物业来看过一次,说这是楼上住户家里的防水问题,不属于公共部位,他们不负责,也不肯出面协调。我找人估了一下,重铺地板加换衣柜大概要1.8万元。我想知道,这笔钱到底该谁出,我该怎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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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
蒋文彦 婚姻家事部主任 · 执业 19 年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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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这笔约1.8万元的地板和衣柜损失,若漏点在701室内防水层或其专用管道,通常先向楼上业主主张;若由租户使用不当造成,可把业主与租户一并列入;只有查明是公共立管等共有设施且物业未尽维护义务,物业才在其过错范围内担责。

漏点在卫生间专有区域

楼上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负有管理、维修义务,不能仅凭“早已出租”把责任全部推给租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要求相邻权利人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等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六条要求用水、排水时尽量避免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若检测显示是防水层老化、业主装修破坏或室内水管失修,业主承担停止漏水、修复并赔偿的责任更有基础;租户明知漏水仍长时间用水,或因堵塞、忘关水龙头扩大损失的,按其过错分担。

漏点来自公共管线

若水痕对应公共排水立管、楼板内共有管道或外墙雨水系统,责任方向会改变。物业服务人对共有部分负有维修养护职责,接报后只看一次却拒绝排查,造成损失继续扩大的,可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就过错部分承担侵权责任。物业不是所有漏水的兜底方,单凭其“不肯协调”不足以要求其支付全部1.8万元;应把报修时间、物业回复、维修记录与损害扩大过程连起来。

仍处保修期或存在施工缺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你住的是老小区,通常已经超过这一期限,但若近期工程改造仍有单独质保,或可查明施工单位实施的维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还可追查相应施工责任。连续降雨只是发生背景,不能据此认定物业、业主或天气单独负责。

原因不明时把相关方一起查清

先拍摄渗水路径、地板鼓包和衣柜霉变,通知701业主、租户、物业及社区共同到场,在拆修前形成书面记录。协商选定检测机构;无法共同委托时,可先咨询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出具勘查意见,诉讼中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赔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以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两家维修报价、购买凭证、折旧和实际发票比一张口头估价更可靠,旧地板和旧衣柜一般还会考虑使用年限。调解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范围应跟随检测原因确定。武汉各区对鉴定材料和小额诉讼适用的审查方式可能不同,修复前最好先到立案窗口或请本地律师核对证据是否已经保全完整。

解答于 2026-10-20 09:48 向该律师追问 →
龚
龚程 公司商事律师 · 执业 11 年
婚姻家事 公司商事 股权纠纷
其它解答

漏水维权最容易做错的四件事

第一,现场一拍完就全部拆掉。渗水会随天气和用水变化,一旦地板、吊顶、管道被拆,鉴定机构可能无法判断源头;至少应让楼上、物业或社区到场,形成照片、视频和签字记录,紧急修复时保留拆下材料。

第二,只告物业或者只告租户。701业主是专有部分管理人,租户是否担责取决于实际使用过错,物业是否担责取决于漏点是否属于共有部分及报修后的处置。原因尚未明确时,过早排除其中一方,可能增加另案起诉成本。

第三,把1.8万元报价当成完整损失证明。维修商报价只能说明预估金额,还需对应受损范围、材料型号、使用年限和付款凭证。地板可局部修复还是必须整屋更换,也会影响法院采信;不要借漏水顺便升级装修。

第四,用堵门、断水或在网络公开对方身份逼赔。此类行为可能反过来形成新的侵权争议。更稳妥的节奏是书面通知止漏、共同检测、两家报价、社区调解,再按检测结果起诉。武汉连续降雨期间还要每日记录水痕变化,才能区分雨水倒灌与楼上卫生间日常用水造成的损害。

解答于 2026-10-20 09:46 向该律师追问 →

该问题可能适用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 相邻权利人应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 侵害他人财产的,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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