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初我在西安市雁塔区给孩子报了一个线上的英语课程包,一共八十课时,一次性交了两万一千六百元,签的是电子合同。孩子上了三次课发现和老师的上课节奏对不上,也有些抵触,我就在第十一天申请退剩余费用。
机构答复说合同约定单方面退出要扣百分之三十违约金,也就是六千四百八十元,另外还要扣掉已上课时和所谓的服务费。我想问:这个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合法吗?我能不能主张只按实际上课次数扣钱?
两万一千六的课时包只上了三次,机构张口就扣六千四百八。这个数是先喊出来唬人的,不是算出来的。先把三个常见想法拆掉,再看账该怎么算。
这份是经营者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违约金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要求提供方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尽到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压根不成为合同内容。回想你当时点击勾选的那一步,如果百分之三十既没有加粗标红,也没有单独弹窗让你二次确认,就有相当机会把它挡在合同之外。先把签约流程的截图翻出来,看有没有单独的确认页,这一步几乎决定成败。
就算这条进了合同,也不是写多少给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是用来填损失的,不是让经营者赚钱的。你上了三次课,合同约定二百七十元一课时,八百一十元该扣就认;剩下那些,机构主张扣除就必须举证它实际花了什么——开通账号的成本、教材印制与寄送费用、已授课教师的课时报酬,拿不出凭证的,扣除就没有依托。
预付式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退回预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也明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以你的主账应该是:二万一千六减去八百一十元,退二万零七百九十元。另外留意性质的区分——若是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英语学科类培训,预收费还有专门的资金监管要求,一次性收两万余元、跨度这么长本身就踩线,向雁塔区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往往比起诉更快;若是语言能力、兴趣类培训,就走上面这条合同路径。
还有一句话务必记住:任何写着“双方再无争议”“一次性了结”的和解书,在没有把金额谈到满意之前都别签,退款务必走银行转账并注明用途。
这门课是在手机上买的,服务也是通过网络交付的,先搞清该跑哪个部门、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能省下一趟来回的路费和一两个月的时间。
电子合同里几乎都埋着一句“争议由经营者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类条款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约束,主张它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在审判中并不少见。反过来说,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标的也通过网络交付的培训服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信息网络交付合同履行地的规则,主张由买受人住所地即西安雁塔区管辖是有争取空间的。拿不准就先跑一趟立案窗口,把材料清单问清楚,比反复寄投诉信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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