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2 月我在南京准备买房,通过一家中介看了三套房,签看房确认书时没细看就签了字。其中一套我挺满意,但中介费要 2% 也就是 4 万多,我觉得太贵。后来我通过小区业主群联系上了房东,双方私下签了买卖合同,省下了中介费。
上个月中介不知道从哪知道了这事,发律师函要我付 2 万佣金,说我是跳单。我想问:他带我看过房,但我没通过他成交,这钱我必须付吗?2 万这个数合理吗?
先把数摆在桌上:按 2% 反推,房屋总价大约在 200 万到 220 万之间,全额佣金 4 万到 4.4 万,中介现在要 2 万,相当于打了五折。这笔钱该不该付、付多少,可以一项一项算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的逻辑是报酬对应劳务:促成合同成立的按约定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中介在你这个案子里只完成了房源发布和带看,谈判是你自己和房东谈的,网签、贷款、过户、缴税全部没有参与。把全套服务拆成带看、磋商、签约、网签、贷款、过户、交房七段,只做了开头一段的,合理报酬通常落在全额的 20% 至 30%。算一下:4.2 万 × 25% ≈ 1.05 万元,这就是你心里可以锚定的中位数。
加的因素有两个。一是看房确认书里是否明确写了佣金比例,白纸黑字写了 2%,法院一般会尊重约定,只是会看是否过高。二是房源是否由该中介独家或者最先提供——如果他带你看的是独家房源,或者你确实是第一次通过他才知道这套房在卖,加成的可能性就大。加多少没有公式,实务中多在数千元量级。
减的因素更实在。其一,房源若同时在多家中介挂牌、或者房东自己在业主群和公开平台发布,说明交易机会并非专属于他,这一条直接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适用——该条要求你「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成交才需付酬。其二,看房确认书里的佣金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若中介未就「看房后一定期限内通过任何途径成交均须付全佣」这类条款向你提示说明,可以依第四百九十六条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其三,中介若存在隐瞒房屋抵押、查封、共有权人等情况,属于未尽如实报告义务,还可以要求减少报酬。
按你的情形,1 万元上下是个比较站得住的区间,2 万元偏高但仍有谈判空间。中介的真实诉求是拿到钱不是打官司,这类案件标的 2 万元的财产案件受理费约 300 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法院通常先调解,佣金打折是常见结果。
所以别置之不理,也别直接认下 2 万。回函时表明愿意按实际服务支付合理报酬,并给出具体数字和付款条件(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出具书面结清证明),把争议额锚在你算出来的这个数上。要不要走到诉讼,取决于你能否拿出「房源并非他独有」的证据——业主群的聊天记录、公开平台的挂牌截图、其他中介的带看记录,都值得现在就去翻。
这类官司的证据都藏在你签过的纸和手机里,清单如下,按重要性排。
第一,看房确认书原件。逐条核对四处:佣金比例或者金额、是否独家委托、是否约定看房后一定期限内通过任何途径成交均须付佣、有没有你的签名和日期。签字页和条款页要一起拍,证明条款是否在同一页、有没有加粗提示。这份文件决定案件走向,丢了就去中介门店要求复印,他们一般会留存。
第二,房源来源的证据。你通过业主群联系上房东的过程要完整固定:群聊记录截图(显示群名、时间、你与房东的对话)、房东在公开平台的挂牌截图、其他中介推过同套房的记录。能证明你早在找中介之前、或者与之同时就从其他渠道获知这套房的,跳单就很难成立。
第三,中介服务的边界。整理他与你的全部沟通记录,证明他只做了带看、没有参与谈判和后续手续;同时看有没有带看确认书之外的其他协议。服务范围越窄,报酬越低。
第四,时间线。把看房日期、私下签约日期、网签日期、中介发函日期做成一张表,中间间隔越长,你独立取得信息的可能性越大。固定的时机上,微信记录建议现在就做公证或者录屏保全;房东如果愿意配合,一份说明「房源系本人自行在业主群发布、未委托该中介独家」的书面证言会非常有力,但要在他还没被中介找上门之前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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