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已解答

采购的30台机器有11台开机就坏,供应商说是操作不当,能退货吗

提问者:匿名用户 发布时间:2026-10-20 09:42:46 0 次浏览

今年 4 月我在苏州向一家设备厂采购了 30 台包装机,合同总价 42 万,约定保质期 12 个月。5 月初到货,我签收时只清点了数量没通电试机。6 月正式投产,先后有 11 台出现主轴卡死、温控失灵的问题,其中 4 台根本开不了机。

供应商来看过一次,说是我们操作工不熟悉、电压和润滑没做好,只肯免费修不肯换也不肯退。我这边的产线因为停机已经延误了两批订单。我想问:这种情况我能要求退货退款吗?签收时没验收会不会影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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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向咏梅 劳动法律师 · 执业 22 年
劳动争议 工伤赔偿 欠薪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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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的走向,取决于接下来把「故障原因」这件事做成什么认定。我把可能出现的情形摊开讲,你可以对号入座。

情形一:鉴定认定是设备本身的问题

这是最理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30 台里有 4 台根本开不了机,其余存在主轴卡死、温控失灵,属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你可以只就这 11 台主张退货退款,其余 19 台继续履行,同时索赔停机损失。这种情形下供应商「操作不当」的说法会被推翻,何况举证责任本来就在他身上。

情形二:鉴定认定与操作、供电有关

那就要按原因力比例分担,你能拿到的不是全额货款,而是修理费的减免、减价或者部分赔偿。所以现在要做的是把你的操作规范固定下来:操作工的培训记录和上岗证、车间供电电压的检测记录(供电公司或第三方均可出具)、按说明书做的润滑保养台账。这三样齐了,供应商的说法基本站不住。

情形三:对方只肯修,不肯换也不肯退

修理是对方的法定责任,但不是无限制的。同一问题经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可以主张换货或退货;修复后性能打折但还能用的,主张减少价款更现实。判断标准是能否达到合同约定的产能和精度,把包装机的技术参数从合同附件里摘出来,修完做一次连续运行的实测,用数据说话。

情形四:对方干脆不理

那就走诉讼加鉴定。起诉时一并申请质量鉴定,鉴定费一般几千到几万元,先由申请方垫付,最终多由败诉方负担。42 万标的的财产案件受理费约 7600 元;如果只就 11 台主张,标的约 15.4 万元,受理费约 3380 元,简易程序减半约 1690 元。

签收时没通电试机,会不会影响你

这一点通常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六百二十二条区分了约定与未约定检验期限两种情形: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有质保期的适用质保期。你 5 月到货、6 月投产即发现问题并已通知对方到场,时间完全在合理期限内,何况合同还约定了 12 个月质保期。数量清点的签收单不等于质量验收合格单。

最要紧的两件事:一是书面发函,把故障设备编号、故障现象、发生时间、停产天数写清楚,要求 7 日内更换或退货并赔偿停机损失,EMS 寄出留回执;二是停止强行开机,故障设备保持原状,以免被反指为使用不当。延误两批订单的损失,把订单合同、交期、违约金条款和另行外加工的票据留好,可在退货之外单独主张。

解答于 2026-10-20 09:44 向该律师追问 →
黄
黄渤 合伙人 · 专职律师 · 执业 17 年
婚姻家事 劳动争议 公司商事 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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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儿起诉,看着是程序问题,实际上会影响鉴定机构的选择和现场勘验的便利,值得提前想清楚。

先看合同里有没有约定管辖。很多设备买卖合同会写「由出卖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干脆约定仲裁条款。约定仲裁的法院不受理,你必须去约定的仲裁机构;约定出卖人所在地法院的,你要跑到设备厂所在地去打官司,差旅和时间成本要算进去。约定不明或者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按法定管辖来。

没有约定的,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你要争取的就是「交货地在你苏州厂区」这个认定——送货单、物流签收单上写的收货地址是关键证据。能证明交货地在苏州,就能在苏州起诉,主场优势在鉴定机构摇号、现场勘验、证人出庭这些环节都很实在。

级别管辖上,42 万元标的通常由基层法院受理,各省份中院的级别管辖标准不同,江苏省的标准较高,这个数额一般在基层。另外,如果双方对质量争议很大,可以在起诉时一并申请诉前鉴定或者证据保全,让法院在鉴定前先固定设备现状,防止对方事后主张设备被改动过。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主管问题:如果设备存在批量性缺陷、同型号还有其他买家投诉,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产品质量问题,行政机关的查处结果在民事诉讼里是有分量的佐证。管辖选错会被移送,白耗几个月,立案前先把合同里的争议解决条款读一遍,这一步别省。

解答于 2026-10-20 09:47 向该律师追问 →

该问题可能适用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 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 —— 未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保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 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在期限内通知,怠于通知视为符合约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 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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