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宁波经营一家五金配件公司。上个月一个客户拿着一份盖有我公司公章的采购合同来提货,说已经付了 18 万预付款,合同金额 60 万,签约人是我们两个月前离职的业务员张某。
我查了一下,张某离职时没收回一批盖了章的空白合同,公司也没发过任何公告通知客户。钱是直接打到他个人账户的。我想问:这份合同对公司有效吗?我要不要发货?
这笔 60 万的账要不要认,谈判桌上能谈出的余地比法庭上大。客户手里是盖了真章的合同,你又确实没收回空白合同、也没通知过客户——这两点在法官眼里是硬伤。先把双方的筹码摸清楚再开口。
合同上的公章是真的,空白合同是你公司交付给张某的,公司从未发过人员变动通知,也没公示过授权人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关于职务代理、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对相对人相当友好:只要他有理由相信张某仍有代理权,代理行为就对公司发生效力。
18 万直接打进了张某个人的卡而不是对公账户,这一点很关键;其次是价格是否偏离行情、此前的交易习惯是不是都走对公、客户有没有见过张某在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才构成表见代理,这几项都能用来质疑他的善意。公司管理上的漏洞影响的是你向张某追偿,不改变相对人的地位。
不发货、不收款、不开票——任何一个履约动作都可能被认定为以行为追认,之后再主张合同不对公司生效就很被动。也不要直接强硬否认:万一最终被认定表见代理成立,你还要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稳妥的是书面回复「该签约人已离职,公司正在核实,请于五日内提供签约时的沟通记录与付款凭证」,用核实换取调查时间。
别在电话里把话说死。先问三件事:什么时候在哪签的、钱打给个人是出于什么考虑、有没有见过张某在职。客户的回答本身就是证据,电话之后用微信再确认一遍。过程中不要作绝对化表态,也不要承诺公司一定认。
对客户:等对方起诉后以不构成表见代理抗辩,或者主动提起确认合同不对公司发生效力之诉;客户确实善意且已付款的,也可以协商由公司按成本价供货或分期履行,把损失压到最小。对张某:律师函要求返还 18 万并赔偿损失,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骗取款项嫌疑明显的向公安机关报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给了相对人一条出路——不被追认时善意相对人可以找行为人赔偿,把这个道理讲清楚,客户未必一定要你认这笔账。公章管理不马上整改,下一个张某还会出现。
这件事往哪递材料,比怎么写材料更容易出错,先分清主管和管辖。
确认合同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要不要履行,属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以已离职身份用盖公章的合同收走 18 万,涉嫌诈骗或合同诈骗的,向公安机关报案。两条线性质不同,报了公安又去起诉,或者反过来,都会被挡回来。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各地把握不一,去之前准备好合同、付款流水和离职证明。
把空白合同翻到争议解决条款:印着「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法院不会受理,只能去约定的仲裁机构,一裁终局、费用也高;写「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就在宁波起诉,对你有利。没有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交货地在宁波通常可以争取在本地。
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各省不同,60 万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用往上跑。如果客户先在外地起诉,认为管辖有错的,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逾期视为接受,这一点最容易被忽略。
把张某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很关键:他不到庭,18 万去哪了、签约时说了什么都查不清。列进来可以避免一份判决只解决半个问题,也能减少你被两头追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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