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事 已解答

我从公司账上借走150万长期不还,认缴期到了,会被认定抽逃出资吗

提问者:匿名用户 发布时间:2026-10-20 09:42:41 0 次浏览

我在南通和合伙人开了一家建材公司,注册资本 300 万,我占 60%,认缴期到今年年底。2022 年我以个人借款名义从公司账上转走 150 万,挂在其他应收款,当时合伙人知道但没开股东会,也没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

现在公司被供应商起诉要钱,合伙人要求我把 150 万还回去,还说这是我的抽逃出资,要我承担额外责任。我想问:这算抽逃出资吗?会有什么后果,现在怎么补救?

法律解答 以下回答由平台筛选提供

黄
黄渤 合伙人 · 专职律师 · 执业 17 年
婚姻家事 劳动争议 公司商事 股权纠纷
推荐解答

150 万挂在「其他应收款」三年不还,没有合同、没有利息、没有期限,也没开过股东会——这几个特征凑在一起,风险确实不低。但要先分清楚性质:你认缴 180 万、认缴期到今年年底,如果 2022 年那笔钱转出时你尚未实缴,动的是公司财产而非你的出资,定性上更接近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已实缴的,才谈得上抽逃出资。两种定性要走的程序不一样。

第一关:公司内部的股东会

先补一份决议把借款追认下来,写清本金、利率、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利率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关联事项按章程约定的回避规则表决,决议和签到表都要留档。这一步做完,性质就从「账上挂一笔」变成有真实合意的借贷。

第二关:财务与审计

让会计把这个科目的形成过程、审批链条、还款计划补全,并在年度报表附注中如实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账面呈现长期挂账、无人催收、无计息,是最危险的状态。公司规模不大的可以请会计师事务所做一次专项审计,费用一般在几万元,出一份能对外用的说明,面对合伙人还是法院都好说话。

第三关:税务这一道别漏

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可能被视同利润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 的税率。150 万对应的税款不是小数目。无偿借款在增值税上是否视同销售,各地口径不一,办之前先问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关:债权人那一侧

供应商起诉公司,可能申请追加你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此时要拿出还款凭证、决议和合同;已经被追加的,及时提执行异议之诉。同时别忘年底的认缴期:180 万要按章程实缴到位,借款和出资不能互相抵销。

第五关:市场监管

抽逃出资还有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150 万对应的区间是 7.5 万到 22.5 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另有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也是要在内部解决掉的原因。钱确实还不上的,可以考虑以经评估的资产抵债、以你对公司的债权抵销,或者引入投资人后用分红逐步冲抵,但都要走内部决议,单方操作只会加重风险。

解答于 2026-10-20 09:46 向该律师追问 →
米
米莉 劳动法律师 · 执业 5 年
劳动争议 欠薪欠款 刑事辩护 公司商事
其它解答

这一类争议里,账面上的字比人说话管用,材料不齐就想办法补。

先把银行流水拿到手

到开户行调 2022 年那笔 150 万的转出凭证,看备注写的是什么、资金最终去了哪里。转进你个人卡,还是代公司付了货款,定性完全不同。公司账户的完整流水也可以一并打印盖章,用来还原当时的资金状况。

用司法审计把科目定性

诉讼中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财务进行司法审计,由鉴定机构判断这笔款的性质和去向。鉴定费按标的额计,通常几万元,由申请方预缴。审计报告在这类案件里往往是最重的一份证据,比当事人的说法有力得多。

事后补签的文件怎么用

现在补开股东会决议、补签借款合同,证明力天然偏弱,需要和打款时间、记账日期、付息记录相互印证才站得住。补签时把日期写实,别倒签,一旦被形成时间鉴定戳破,整条证据链都会受影响。签署过程可以办公证,固定一个时间点。

还有几处可以调取

记账凭证和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年度审计报告、财务人员和合伙人的证言、当时同意借款的微信或邮件记录。对方掌握账册不交的,可以申请法院责令提交或持调查令调取。各地法院对审计鉴定的委托流程有本地要求,申请前先和承办法官沟通。

解答于 2026-10-20 09:44 向该律师追问 →

该问题可能适用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者应返还出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 虚构债权债务转出出资等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可认定为抽逃出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 —— 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 股东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也有类似问题?

补充你的具体情况,由对应领域执业律师给出针对性判断,免费提问。

我要提问
首页 法律知识 法律问答 关于我们 免费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