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 8 月进成都一家连锁餐饮做店长,月薪 9000,公司当时说合同要统一盖章让我先等着,这一等就是 14 个月,社保倒是正常在缴。
上周一人事突然拿来两份劳动合同让我签,还特意嘱咐签约日期要写到店那天,说这样对大家都好。我签完回家越想越不对。我想问:这种倒签的合同对我有什么影响?我还能主张没签合同那几个月的两倍工资吗?
不少人以为,补签合同时把日期往前写是帮自己——工龄连续、社保不断、看着体面。而真正值钱的那一栏,恰恰是被你签掉的签约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把区间划在「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最长 11 个月。你去年 8 月入职、今年 10 月才拿到合同,正好落在这个区间内,按 9000 元月薪算,理论上限接近 10 万元。而倒签一旦完成,公司的抗辩就相当有力:你签字确认了合同自入职之日起生效,等于追认那段时间「已有书面合同」,多数地区会据此认定你放弃了主张,举证责任随即落到你这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直接拟定的后果,不因事后补签而当然消灭。也就是说,从你入职满一年那天起,你与公司之间已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今后不能再以「合同到期终止」为由让你走,也不能轻易用经营调整来辞退。对一个店长来说,这个身份在将来发生争议时的分量,未必比一次性拿到的二倍工资轻。
重点转向固定「是公司要求倒签」这件事。翻一翻人事那句「签约日期要写到店那天」的微信或者企业微信记录;没有的话,可以主动发一句:「上次签的合同日期写的是我入职那天,这样没问题吗?」对方的书面回复就是证据。拿到这类记录,再结合入职 14 个月才拿到合同的事实,二倍工资并非完全没有空间。同时把用工满一年的起算点算准,在书面沟通中向公司确认无固定期限的身份,这一条也要留痕。仲裁不收费,时效一年,各地起算方式不同,成都这边的口径建议先到本地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律师处确认一遍再落笔。
这类事,赢在纸上。几份关键文书怎么写,直接决定后面还能不能翻盘。
第一是合同签署页。如果还没签,签当天日期,并在空白处手写一行「实际签订日期为某年某月某日」再签名,签完拍照。已经签了的,重点保留能证明是公司要求倒签的沟通记录。
第二是给人事的确认函。用微信或者邮件发一段话:「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要求签署劳动合同,并要求签约日期填写为入职当日,与实际签订日期不一致,请确认。」对方只要回了,这份记录的价值远高于口头说法。措辞要平,不带情绪,不要出现「投诉」「仲裁」这类字眼,否则对方会立刻警觉、不再回复。
第三是仲裁申请书。请求事项要分开列:确认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若干元。两项请求的依据不同,混在一起写容易被漏判。事实部分按时间线写清楚入职日期、催签记录、实际签订日期。
第四是证据目录。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入职登记表、催签沟通记录,逐项编号并说明证明目的。社保记录在这里特别有用,能辅助锁定实际用工起始日。
最后提醒一句,成都各区对倒签合同的把握并不统一,落笔前先到本地窗口或者律师处确认口径,别照着网上模板直接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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