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在上海一家软件公司做销售总监,月薪 24000,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 24 个月内不能去同行,违约金 50 万,但协议里没写明每月给我多少补偿金。
今年 3 月底我离职,公司一直没提竞业的事,也没给过一分钱。7 月初我入职了另一家做同类产品的公司,前两天原公司发来律师函,要求我立即离职并赔偿 50 万。我想问:公司三个月没付补偿金,我还要受竞业限制约束吗?
公司三个月一分钱没给,这笔账就已经站在你这边,50 万不必认。但先别急着回律师函——谈比打划算得多。
第一张是硬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明确,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 3 月底离职,到 7 月已四个多月,公司分文未付,这个要件是现成的。第二张是反索赔的牌:协议里压根没写补偿标准,通常按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计算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你 24000 元的月薪对应每月约 7200 元,四个月约 28800 元,这笔钱反过来可以要。第三张是情理牌:离职时公司从未通知是否启动竞业,你 7 月入职新公司它也没吭声,直到现在才发函,这种「事后启动」在判断你是否恶意违约时通常对你有利。
顺序不能乱:先把《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发出去,EMS 加微信、邮件同步送达,写明「因公司至今未支付经济补偿已超过三个月,本人依法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解除必须说出来,不能默认失效,这一步要在任何谈判之前完成。之后可以给的口径是:本人不再追讨已履行期间的补偿金,双方互不追究,协议就此终止。底线是净身出户、互不追究;绝不能碰的是任何形式的赔款,也不能签承认违约的文件。通话时只讲事实和法条,不评价人,不主动报自己的底价,所有口头承诺都要落回书面。
公司若起诉,答辩里提两件事:一是提出反请求,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并支付已履行期间约 28800 元的补偿金;二是主张 50 万违约金过高,请求参照实际损失酌减——公司必须举证客户流失、商业秘密被披露等实际损失,拿不出证据的高额违约金一般会被调低。同时备一条根本性的抗辩:新单位与原公司的产品、客户群若不重合,可以直接主张不构成竞争关系。上海对竞业案件审查较严,把这几条准备扎实,应诉并不吃亏。
竞业案件里,输的往往不是因为法条没读懂,而是几件小事做反了。列出来你对照着看。
坑一:以为协议自动失效就放心去上班。公司三个月不付补偿,法律给的是「请求解除」的权利,不是自动解除。没送达解除通知就去同行入职,等于把自己送进违约的位置。先发通知,再动。
坑二:回律师函时把话说满。有人一气之下回函承认「已在某公司任职」,还附上新单位的业务描述,等于替对方把违约证据补全了。回函只写法律立场,不写履历。
坑三:拿原公司的客户名单、报价单当能力证明。到新单位后一旦接触原客户,或者使用在职期间取得的资料,性质就从「可能违约」变成「实际违约」,还会牵出商业秘密的问题。入职后主动划清业务边界,比事后解释有用。
坑四:藏着新单位的社保、个税记录。对方申请调查时一样能调出来,藏反而显得恶意,影响违约金酌定。如实应对、把竞争关系的争议讲清楚更稳。
坑五:只防守不进攻。你离职后确实遵守了四个月的竞业限制,这四个月约合 28800 元的补偿金是实打实可以反请求的,握着它去谈,位置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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