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的朋友借款 50 万元,他在担保人一栏签了名,以为自己只是做个见证。借款人到期未还,出借人直接找上门要求刘先生全额清偿。担保人要不要一起还钱?答案取决于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与保证期间,而这三项往往就写在那几行容易被忽略的文字里。
一、担保人要不要一起还钱?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连带责任保证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还款,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通常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施行后有一个重要变化: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与以往的规定不同,需要特别注意。
此外,无论哪种保证,债权人都要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可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法律规定是怎么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六百九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你该怎么做(分步骤)
- 第一步:判定保证方式。查看合同中是否出现「连带」「连带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等表述;无法判断的,通常按一般保证处理。
- 第二步:核算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约定,但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第三步:在期间内正确主张。连带保证应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送达书面催告并留痕;一般保证应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两者主张对象不同,不能混同。
- 第四步:明确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的通常包括上述全部。
- 第五步:同步追索债务人。将债务人与保证人一并列入诉讼请求,有利于缩短实现债权的时间,也便于后续执行。
- 第六步:保证人清偿后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四、常见误区
- 误区一:以为签了担保人就一定被直接执行。一般保证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通常不能直接执行其财产。
- 误区二:沿用旧观念认为约定不明就是连带。民法典施行后,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处理。
- 误区三:以为保证期间可以中断。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逾期主张通常导致免责。
- 误区四:只找保证人不找债务人。一般保证下,仅向保证人催告而未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可能影响权利实现。
- 误区五:以为见证人与保证人一样。仅在场见证、未表明保证意思的,通常不承担保证责任。
五、什么情况下要找律师
当保证方式表述含糊、保证期间即将届满、存在多个保证人或混合担保(既有人的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涉及公司对外担保决议效力、或债权人需要同时起诉债务人与保证人时,建议咨询律师。律师可协助判断保证性质、在期间内采取正确的主张方式,并设计诉讼与执行方案。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差异较大,涉及具体权利义务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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