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商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上盖着「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签字人自称是项目负责人。货物供完了,对方公司却拒付货款:章是项目私刻的,人也不是我们的员工。建材商懵了:印章齐全的白纸黑字,怎么会不算数?
一、签字盖章有哪些坑?
合同签订中的风险点不在「章真不真」,而在「人有没有权」。司法实践的基本思路是看人不看章:重点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再据此确定合同效力。属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且未超越法定代表权限的,其行为通常对公司发生效力;超越权限的,相对人善意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代表行为仍然有效。普通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签约的,一般不约束公司,但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因此,签约前的授权审查远比事后争论印章真伪重要。
二、法律规定是怎么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此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可见签名、盖章、按指印具有同等的成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对相对人来说,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本身就是最强的权利外观。
代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则给相对人预留了救济通道: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三、你该怎么做(分步骤)
- 第一步:核验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与存续状态,保存查询截图并注明查询日期。
- 第二步:核验签约人。法定代表人签约的,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与任职信息;由其他人签约的,必须取得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授权事项、权限、期限,通常期限不宜写成「长期有效」。
- 第三步:核对合同用语与账户。付款账户应当是对方公司的基本户或一般户,警惕要求转入个人账户;收货地址、联系人应与对方公司公开信息一致。
- 第四步:规范盖章。优先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要求加签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涉及重大交易的,可以要求双方加盖骑缝章,并留存合同原件两份以上。
- 第五步:事后固定履约证据。对方按合同付款、收货、开票的行为,往往能反向证明其对合同的追认,务必保存发票、入库单、对账单与付款流水。
四、常见误区
- 误区一:只要有印章公司就得认。误。私刻、盗盖且相对人非善意的,通常难以约束公司。
- 误区二:对方是项目负责人就等于有授权。误。项目部一般不具有对外独立签约的当然权限。
- 误区三:没盖章但法定代表人签了字就无效。误。签名与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 误区四:财务专用章也能签合同。误。财务专用章通常用于票据结算,不宜作为签约印章。
五、什么情况下要找律师
标的额较大、对方是分公司或项目部、签约人拿不出授权、涉诉时对是否是适格被告存在争议,或者已被对方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履行的,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律师可以协助开展尽职调查、设计签约流程与用印审批,并在争议阶段判断援引表见代理还是越权代表规则,选择更有利的诉讼路径。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差异较大,涉及具体权利义务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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